
公告日期:2025-06-19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权益,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行为,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的原则:确保选聘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研;
(六)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的职责:
(一)按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送近年来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二)按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业务选聘文件;
(三)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责任,及时、完整地提供与审计业务相关的会计报表及资料,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
(一)按照公司要求如实提供能够证明本单位资质情况的资料证件,如上年度财务决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注册会计师人员证明等;
(二)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事项,按期完成审计工作。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限为: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三章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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