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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8 17:15:09 股吧网页版
盈康生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9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
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提出相关
处理方案,待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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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青岛证监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与种类

第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第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罚款、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分
清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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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的;

4、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5、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故意隐瞒、销毁有关事实证据,或故意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的;

4、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5、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处理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当事人在公
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有义务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
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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