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1 目的
为规范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外汇风险,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简称为“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3 术语
3.1 远期外汇交易:特指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低风险外汇交易。
3.2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3.3 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4 总则
4.1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4.2 公司从事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投机和外汇套利等高风险外汇交易。
4.3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4.4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应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的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当期外币资产、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4.5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4.6 公司应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控制交易业务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5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5.1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根据本制度及公司相关文件规定行使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决策权,并授权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决定负责签署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日常管理。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决定。
5.2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5.2.1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5.2.2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5.2.3 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5.2.4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6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6.1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日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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