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拟对《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举产生。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第十条
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议;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序并提出建议;
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
人选; 并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方可实施;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 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随意提出替代能随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提名委员会
并遵照实施。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注:本制度增加或删除部分章节或条款后,相关序号的变化未列
入上表。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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