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拟对《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强化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中节能环境保护股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财务信息、 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 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 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及《中节能环境保护
本实施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促进公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行使《公司法》财务报告,并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内部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
干涉。
第十三条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与其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职责相关的调查。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 源支持;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 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审计委员会主任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 名。审计委员会主任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
理人员的董事。 级管理人员。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 非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
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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