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暨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 16 楼(200082)
16th Floor, East Tower, Raffles City, No.1089, Dongdaming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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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维通信”或“公司”,证券代码为 300136)的委托,为公司实施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4 年 08 月 21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
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草案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09 月 10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信维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现对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检查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法律意见书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本所在《草案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3.本所同意信维通信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调整授予价格和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 2024 年 08 月 21 日,信维通信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对前述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024 年 08 月 21 日,信维通信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2.2024 年 08 月 26 日至 2024 年 09 月 04 日,信维通信将拟授予激励对象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4 年 09 月 05 日公告了《监事会
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未发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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