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4 21:23:10 股吧网页版
信维通信: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300136 证券简称:信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5-043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164万股;

2、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价格(调整后):9.10元/股;

3、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41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6,756.8638 万股的 0.42%。

(四)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15 元/股。

(五)激励对象范围及授予情况: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超过 11 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可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4、2025、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