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国财政部颁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财务会计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或者基于政府有关机构的要求,对公司进行特定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能认真执行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要求;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还需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安排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实质连续担任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如果出现相关情况,应当及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更换新的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条件的审查,并进行审计服务收费比较;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 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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