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
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
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之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此处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
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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