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行为和程序,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召开股东会,以确保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召开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以及本《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对以下问题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召集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七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股东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对原请求有变更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