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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4 20:43:20 股吧网页版
信维通信: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
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经理(本公司称副总经理,下同)、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部人员或证券事务代表等
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有关公司证券方面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定期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事先通知所
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等董事对决议所需的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七条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本公司称总经理,下
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四章 临时会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时;

(五)有关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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