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
分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促进子公司、分公司规范运作和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所有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参照分公司进行管理;境外分支机构依照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包括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 5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分公司是指由公司或子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
第四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按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对子公司的
各项股东权利。
第五条 子公司、分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并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或执行
董事)。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
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报告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子公司经营
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条 子公司在做出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后,应当
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抄送公司存档。
第十一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
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被选举的董事必须对公司负责,承
担相应的责任,并按公司授权行使权力。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或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聘任。
第十三条 分公司的负责人由公司直接聘任和解聘。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公司负责人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分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制度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分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三)协调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工作,定期汇报子公司、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四)及时将子公司、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上报公司审议,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审议决定;
(五)根据《上市规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告需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
(六)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公司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所任职子公司、分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所任职子公司、分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公司负责人在任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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