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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30 20:27:07 股吧网页版
大富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1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 3

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 7

第四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 8

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 ...... 9

第六章 附则 ......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蚌埠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蚌埠市市属企业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蚌国资委〔2023〕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
其它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
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控
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六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
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 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

(二)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 债权人的姓名;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六) 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

(七) 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并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须
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书面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书面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
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 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 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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