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公告编号:2025-072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5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5 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五常港路 466 号华策中心 A 座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依芳女士。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共 54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9,233,388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5.7218%(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回购账户的股票数量,下同)。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54,025,5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1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207,8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118%。
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不含 5%)股份的股东。中小股东共 54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207,8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18%。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部分股份的议案》;
同意668,213,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6%;反对87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6%;弃权14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4,188,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949%;反对 87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84%;弃权 1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67%。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67,822,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3%;反对 1,19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2 %;弃权2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97,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258%;反对1,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74%;弃权2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68%。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莹、金伟伟
3、结论性意见: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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