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将资金拆借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
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
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
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
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代其偿还债务;
(三) 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
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 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
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 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金
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 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 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
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
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 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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