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会在选举两
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
事总人数之积,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数集中投向一人,也可分散投向数
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适
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董事选举的程序
第五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法律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均按累积投票制选举。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
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
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
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在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按其投票意愿分配,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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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或多人,但其所投向的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董事
人数。
第七条 选举程序
(一) 填写出席股东基本情况及投票权数。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出席
股东在选票上注明以下内容:
(1)股东名称或姓名;
(2)填票人姓名及身份;
(3)所持公司股份数;
(4)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示方法计算出的投票权总数。
(二) 选举投票。出席股东应在选票上其投票的董事候选人姓名后,标明其对该董事
候选人使用的投票权数,每位出席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
有的投票权数。
(三) 收集、统计选票
(1)选举投票后,工作人员收集出席股东填写完毕的选票,并核对选票是否符
合本实施细则填写规范,如填写不规范出席股东可更正。核对无误的选票送交
清点人处计票;
(2)清点人根据出席股东填写的选票统计选举情况。
(四) 计票规则
(1)出席股东投出的投票权总数小于或等于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总数
的,该选票有效,按其实际投票结果统计;
(2)出席股东选票填写不规范且未作补充或更正的,则该选票作废。
(五) 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及最终当选的董事的人员。
(1)当选条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权数,应不少于出席股东所持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2)当选结果: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按其得票多少为顺序,得票多
者当选。
第八条 如因二名以上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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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
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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