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担保风险,保障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产安全,加强对公司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文件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担保、应付账款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担保对象及资格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第三方担保:
(一)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往来的单位;
(二)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三)董事会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被担保方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经营且盈利两年以上;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
(三)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具体、有效。
第三章 对外担保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担保事项的经办部门可以向公司申请对外担保,经办部门负责人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被担保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和核实,拟定调查报告并提出担保是否可行的意见;
(二)确保资料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通过恶意串通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三)执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
(四)跟踪对外担保事项履行情况,并及时向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反馈进度;
(五)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风险管控中心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查对外担保事项的所有文件,协调财务管理中心、证券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对对外担保事项的合规性进行调研和风险评估,出具《可行性评估报告》;
(二)负责指导对外担保事项的具体执行;
(三)负责建立担保台账;
(四)指定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诉讼仲裁、法定代表人变更、信用状况变化等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对外担保事项实施进展、出现的问题;
(一)负责检查和评价对外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在对外担保事务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二)完成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子公司为公司或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参照本管理办法履行子公司审批程序后,可不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但公司应按照本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担保次数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及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前,经办部门负责人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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