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适应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从战略高度全面践行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可持续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并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主要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包括一名主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设工作小组等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小组设组长1名,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另设副组长1至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包括环境、社会及治理即 ESG 战略)进行研
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2、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3、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4、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更正或补充会议文件,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决议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半数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均应当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有必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