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需要及时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包括内幕消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内幕消息”具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含义,指符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一)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
的衍生工具的;
(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
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
重大影响。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更短时间内。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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