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国都”)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 年 5 月 28 日至 2025 年 6 月 11 日期间,公司监事会在公司内部公示栏
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5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
草案首次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4 年 11 月 27 日-2025 年 5 月 27 日)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2025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
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
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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