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由证券部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以下简称“超募资金”)金额也应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一)公司本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财务管理中心按照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银行办理开立专户手续,并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专户经董事会批准设立后,须经子公司总经理、公司本部首席财务官、总裁审核,由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子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开立手续并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七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财务管理中心和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募集资金存单等相关手续。
募集资金存单到期后应当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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