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5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10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与义务......11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豁免与暂缓......12
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纪录和保管制度......14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14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5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15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16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17
第十三章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重大信息范围及通报流程......17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18
第十五章 附则...... 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披露是指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公司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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