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由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四)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
板规范运作指引》要求的任职条件。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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