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
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子公司或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及时将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应当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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