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维护公司利益,防范资金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
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
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
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
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
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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