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证券代码:300128 证券简称:锦富技术 公告编号:2025-042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401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请参阅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
号:苏证监罚字[2025]6 号),具体情况请参阅公司 2025 年 5 月 31 日于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5]1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或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江浦路 39 号。
顾清,男,1980 年 6 月出生,锦富技术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方永刚,男,1979 年 6 月出生,时任锦富技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昆山
市。
邓浩,男,1978 年 11 月出生,时任锦富技术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苏州
市工业园区。
ZHANG WEI,男,1962 年 8 月出生,时任锦富技术董事、副总经理兼审计委
员会委员,加拿大国籍,护照号码为 AC****6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锦富技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 名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锦富技术及其子公司上海挚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供应商厦门市中智信联实业有限公司、客户厦门炬煜实业有限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锦富技术及其子公司在该业务中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所得不应计入营业收入。锦富技术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2021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293.88 万元、11,132.06 万元和 17,234.83 万元,占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0.02%、21.14%和 20.7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 3 月 19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锦富技术披露的《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锦富技术董事长顾清同意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未充分关注业务实质,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正确核算该业务;时任财务总监邓浩同意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并负责会计处理,未能审慎判断业务实质,采用错误的会计处理方法核算该业务;时任总经理方永刚同意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未充分关注业务实质,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正确核算该业务,上述三人是锦富技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审计委员会委员 ZHANG WEI 参与金属品贸易业务审批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未审慎关注该业务会计处理准确性,是锦富技术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对顾清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邓浩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方永刚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五、对 ZHANG WEI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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