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
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股东会、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邮寄资料、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路演、现场参观、公司网站等。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
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络远程、网上直播等方式。采取网络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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