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下列股东之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三)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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