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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8:13:09 股吧网页版
锐奇股份:重大投资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重大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拟进行重大投资,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级审批决策制度。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签订重大购买、销售合同的事项;

(二)将公司承包的项目向外分包的事项;

(三)公司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的事项;

(四)执行其他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制定的经营计划的事项。

第五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债权、债务重组;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签订许可协议;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

(十一)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十二)新建生产线;

(十三)其他投资事项。

第六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
易的事项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重大业务合同签订权限和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有权签订标的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业务合同;

(二)标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业务合同,公司总经理应报告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签署同意后方可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签订该合同;总经理向董事长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本条所述业务合同,是指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其签署应符合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总体经营计划。

第八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

(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九条 公司签署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亿元的,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

(二)公司应当聘请律师核查交易对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对方是否具备签署及履行合同等的相关资质,以及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公司以公开招投标方式承接重大合同的情况除外;

(三)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出具专项意见。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董事会的分析说明、法律意见书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如有)。

第十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八条所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并以列表的方式汇总披露每一份合同的签署时间、交易对方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标的等。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与相关方仅达成初步意向、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或者法律约束力较低的框架性协议等合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框架性协议等相关内容,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签署正式合同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的重大经营事项及投资事项决策权限和程序:

(一)股东会决策权限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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