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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2:48:40 股吧网页版
*ST聆达及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王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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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王玉晴)8月26日晚,*ST聆达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大连证监局拟对聆达股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王明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万元;对公司时任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林志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万元。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方面,聆达股份连续12个月内累计违规对外担保金额为1.26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0%。其中,关联方担保6600万元,2023年期末余额5000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3%。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聆达股份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23年10月24日和2023年11月5日发生的2笔合计8000万元对外担保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2%;2023年期末余额5000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3%。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方面,聆达股份连续12个月内累计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为656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95%。对于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聆达股份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23年7月24日、2023年8月至9月期间发生的2笔合计5000万元资金占用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3%;2023年关联方资金占用期末余额5648.08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71%。

  大连证监局表示,对前述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ST聆达表示,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第十章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大连证监局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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