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债券
(含企业债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发行的,约定在一定
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主体,在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
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夸大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在符合规定条件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
券交易场所要求的时间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相关信息可能对公司资信状况或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投
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触发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构成持有人会议召开事由的,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按照规定披露负面事项时,应当结合相关主体的经营、财务、治
理等情况全面客观地分析论证对偿债能力的具体影响,并说明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
的,应当披露承诺内容,并及时披露承诺履行的重大变化及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其他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应当符合信息披露有关要求,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就类似事件执行同一披露标准,不得选择性披露,且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报送和
披露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等。
第十三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下述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二)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前项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
计披露时间等情况,但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整改情况。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还应当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运营效益、抵押或质押事项办理情况(如有);
(四)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可公开获得且内容未发生变化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可采用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索引内容也是定期报告的组成部分,公司应当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
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