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 No.5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E-mail:guantao@guantao.com 100032, China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正文 ......3
一、 《审核问询函》第 5 题 ......3
二、 《审核问询函》第 6 题 ......9
三、 《审核问询函》第 8 题 ......28
四、 《审核问询函》第 9 题 ......53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观意字 2025BJ001515 号
致: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了观意字2025BJ001052 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就深交所于 2025 年 6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30003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需要本所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大陆现行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交易相关方已提供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各项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各方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前提下,同意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出具核查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阳谷华泰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阳谷华泰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定义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