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其形式包括:
1、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司;
3、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本制度第二条所称的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各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参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
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的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风险管理程序,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1、子公司应当参照《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2、子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对子公司内部控制作出自我评估报告,报告的内容需包括:内部控制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的设置和人员履职情况、子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关工作的安排、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等。
第六条 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组织编制本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来年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总表,包括当年完成数及来年计划完成数;
2、本年度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来年生产经营计划及市场营销策略;
3、本年财务收支的情况及来年计划,包括:
(1) 营业收入完成情况及计划;
(2) 营业成本支出及计划;
(3) 管理费用实际支出及计划;
(4) 销售费用实际支出及计划;
(5) 财务费用实际支出及计划;
(6) 制造费用实际支出及计划;
(7) 本年原材料及物资采购情况及来年计划;
(8) 本年生产情况及来年计划;
(9)设备及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及维修计划;
(10)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11)客户开发计划;
( 12 ) 对外投资计划;
(13)各方股东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计划。
各子公司在拟订年度经营计划时,可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及实际经营状况,对上述所列计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减。
第七条 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经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为了配合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子公司应当在下列时间提供相关资料:
1、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天内,提供上一季度及当年一月份至上季度末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2、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天内,提供第四季度及全年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签字确认,对报表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子公司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上述资料的具体内容及要求以公司证券事务部通知为准。
第八条 子公司经营政策的改变需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对有重大影响的经营政策改变需报公司履行批准程序:
1、子公司应制定相应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明确各经营环节风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