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一般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由于疏忽、不专注、缺乏经验或知识等原因,导致信息披露出现差错,对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但不涉及严重的道德、法律问题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原则;
(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所提供的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若发现信息披露一般差错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交相关材料及说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董事会秘书批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构成信息披露一般差错,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日期、名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人员姓名、地点名称、议案名称、文件名称等)、金额、单位等披露内容出现错误、重复、遗漏;
(二) 信息披露文件中的财务数据、财务信息出现冲突、错误、重复、遗漏;
(三) 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明显整体缺失、重复;
(四) 其他由于疏忽、不专注、缺乏经验或知识等原因造成信息披露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符合《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应当按照《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八条 构成信息披露一般差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公司根据错误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归属,采取相应的追责措施。追究责任的形式具体如下:
(一) 书面警告;
(二)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 通报批评;
(四) 赔偿损失;
(五) 其他总经理办公会议认为恰当的形式。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相关责任人应从错误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教训,以避免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年报及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一般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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