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等规范,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指南。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控股公司、公司投资虽未控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和指导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必须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审计部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公司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章
制度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能力和素养: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业务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管理制度及财务会计原则;
(五)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有效沟通。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后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和素养,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循章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和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如下: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审计委员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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