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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辉开: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本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会同审计部听取财务部对年度审计情况的汇报,并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审计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审核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对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
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内部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部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 内部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 完善内部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 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应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规程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同时原《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废止。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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