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主体(“征集人”)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行为。
下列行为不属于本细则所称公开征集的行为:
(一)采用非公开方式获得公司股东委托;
(二)未主动征集情况下受到公司股东委托;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第四条 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公开征集: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的独立董事;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公开征集: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应当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公司、公司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之外,对征集人设置其他条件。
征集人可以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投票权,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第五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时,需取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股东可以采取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征集投票权。
第六条 征集人征集投票权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表决意见,不接受与其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委托,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表决意见的,应当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表决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股东接受公开征集并将表决权等委托征集人代为行使的,应当将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该项权利的份额委托同一征集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征集人和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对征集、委托投票行为和与征集投票权有关的所有材料,负有真实、准确、完整及合法有效的责任,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征集投票权的方式及基本内容
第八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要求,制作固定格式的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并至少于股东会召开前 15 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股东作为征集人的,应当至少于股东会召开前 10 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接受征集投票的股东,可以从媒体上复制或直接向征集人、公司索取征集投票权委托书,进行填写和签署。
第九条 征集人征集公告中应当详细说明征集股票的方案,该方案中应当含有股东在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步骤。
第十条 征集人行使表决权的,公司应当要求受聘为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对下列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 征集程序及行权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三) 其他应征集人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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