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构独立,支持公司董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者对公司董事会、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直接或间接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当控股股东的利益与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控股股东和公司应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利润和优质资产;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转移劣质资产或以畸高的价格向公司转移资产。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强令公司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越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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