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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7 15:32:11 股吧网页版
股权“争夺战”打响!经纬辉开被告上法庭,此前遭诺思怒怼,或涉嫌职务侵占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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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程茹欣

  8月6日晚间,经纬辉开(深市代码:300120)发布公告,披露了一场股权“争夺战”。

  经纬辉开称,公司于8月5日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法院于7月30日立案受理张冠杰与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诺信源”)、庞慰、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思”)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经纬辉开被指涉嫌职务侵占

  具体而言,2025年7月,经纬辉开分别自诺信源、庞慰收购其持有的诺思5.7642%、6.6806%股权,并与二者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及其附件《股权质押合同》、《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文件,经纬辉开与诺信源、庞慰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据经纬辉开7月2日公告,本次股权受让完成后,公司通过直接、间接方式控制诺思的股权将从22.1155%增加至34.5603%。

  法院立案信息显示,诺信源系诺思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而设置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除工商登记显示的原告张冠杰和被告庞慰两位合伙人外,还有部分合伙人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根据《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协议》的约定,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诺信源执行事务合伙人庞慰事前未向张冠杰等合伙人通知股权转让事宜,未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并形成一致决议,代表诺信源处分了诺信源所持诺思5.7642%股权,并与经纬辉开签署了四份协议。

  因此,张冠杰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诺信源与经纬辉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质押合同》、《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四份协议,或确认上述四份协议无效;办理对诺思5.7642%股权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上述股权返还给诺信源;判令因庞慰、经纬辉开给原告造成的维权损失、股权收益损失等损失,暂计为72万元;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注意到,7月3日,诺思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怒怼经纬辉开。

  诺思表示,经纬辉开、庞慰作为诺思公司股东,在明知诺信源合伙为员工持股平台,且明知未获得合伙人会议同意并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进行该次股权转让。不仅是滥用股东权利,更是恶意侵吞合伙企业及公司员工的合法财产,严重损害本公司、员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已构成严重违法并涉嫌职务侵占。

  诺思强调,公司及经营团队坚决抵制该违法处置员工持股平台股权的行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投诉、刑事报案及民事诉讼等一切必要法律手段,全力维护本公司、员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诺思“内斗”不断

  据公开资料,诺思是中国首家FBAR生产企业,从事无线设备射频前端MEMS滤波芯片、模块、应用方案的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生产经营保持稳定发展。

  8月6日晚间,经纬辉开披露的两则民事判决书暴露了诺思的“内斗”大戏。

  公告显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诺信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诺信实”)诉诺思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诺信实作为诺思股东,为了解诺思及其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维护其作为股东的知情权,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复制诺思及其全资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三会文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

  2025年8月6日,公司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诺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告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五街27号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7日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7日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以供原告查阅、复制,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可由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查阅、复制时间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与此同时,另一则法院判决书显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诺信实诉诺思及第三人陈素群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

  具体而言,2025年3月14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刘冬梅与诺思、第三人陈素群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作出(2025)津03民终1365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确认:2024年1月12日,诺思作出股东会决议,选举刘冬梅、庞慰、陈蠡与陈素群、张博共同组成董事会;2024年2月7日诺思作出董事会决议,免去陈素群董事长职务,选举刘冬梅为董事长。诺思、陈素群应按照该董事会决议内容配合刘冬梅办理变更诺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被免去诺思公司董事长职务的陈素群,不顾诺思已重新选举刘冬梅为公司董事长的事实,忽略上述已生效的终审判决,召集诺思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改选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在2025年3月10日形成《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2025年3月15日形成的《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董事、监事的变更及备案手续。

  基于以上事实,诺信实作为诺思股东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陈素群召集的股东会形成的会议决议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已办理的变更登记及备案事项等。

  2025年8月5日,公司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被告诺思于2025年3月10日形成的《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被告诺思于2025年3月15日形成的《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不成立;被告诺思于2025年3月15日形成的《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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