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辉开 公告编号:2025-29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经纬辉开”)于近日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5) 津 0319 民初
20051 号)、民事判决书((2024)津 0319 民初 30648 号、(2025)津 0319 民初
12355 号)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2025) 津 0319 民初 20051 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张冠杰与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诺信源”)、庞慰、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诺思”)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 津 0319 民初 20051 号。2025
年 8 月 5 日,公司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1、相关方
原告:张冠杰
被告: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庞慰、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理由
2025 年 7 月,经纬辉开分别自诺信源、庞慰收购其持有的诺思 5.7642%、
《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文件,经纬辉开与诺信源、庞慰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诺信源系诺思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而设置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除工商登记显示的原告张冠杰和被告庞慰两位合伙人外,还有部分合伙人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根据《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协议》的约定,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诺信源执行事务合伙人庞慰事前未向原告等合伙人通知股权转让事宜,未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并形成一致决议,代表诺信源处分了诺信源所持诺思 5.7642%股权,并与经纬辉开签署了四份协议。
3、诉讼请求
(1)撤销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质押合同》、《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四份协议,或确认上述四份协议无效;
(2)办理对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5.7642%股权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上述股权返还给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判令因庞慰、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给原告造成的维权损失、股权收益损失等损失,暂计为 720,000 元;
(4)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
(二)(2024)津 0319 民初 30648 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立案受理天津经济技术
开发区诺信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诺信实”)诉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1、相关方
原告:控股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诺信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理由及请求
诺信实作为诺思股东,为了解诺思及其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维护其作为股东的知情权,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
复制诺思及其全资子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三
会文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
3、诉讼判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6 日,公司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
书((2024)津 0319 民初 30648 号),判决如下:
(1)被告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在被告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五街 27 号提供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7 月 17 日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以供原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诺信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查阅、复制,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可由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查阅、复制时间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2)被告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告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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