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及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及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管理委员会;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第六条 审计管理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管理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选聘方式包括:
1、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投标、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3、邀请招标,指公司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投标、参加竞聘的方式;
4、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5、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公开或非公开选聘方式。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二)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三)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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