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应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管理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至股东会结束当 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审计管理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须持续不得低于 10%。
审计管理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审计管理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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