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设立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第六条 公司审计专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审计专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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