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管理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二章 审计管理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管理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管理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
(三)审计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审计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管理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担任,按一般多数原则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若委员中仅有一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该委员自动当选主席,无需另行选举。
第八条 审计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审计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管理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管理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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