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管理行为,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1)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交割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2)外汇期权业务,是一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拥有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期权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相应期权费后获得一项权利,即期权买方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到期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协定汇率和金额同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同时期权的买方也有权不执行上述买卖合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控制汇率风险敞口为目的进行套期保值,不进行单纯以套利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
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约定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决策机构,按照权限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年度交易限额。
第十一条 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外汇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财务部总监是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从事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进行审核和督导,包括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产品的交易方案,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累计合同金额超过此范围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经授权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交易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
循环滚动使用。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公司董事长授权财务总监组织建立外汇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行使远期结售汇、期权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财务总监、资金管理部总监及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外汇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制订、调整远期结售汇、期权业务交易方案,执行具体的远期结售汇、期权业务交易。
负责召开远期结售汇、期权业务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远期结售汇计划。
负责审定公司远期结售汇、期权业务管理工作的各项操作流程。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外汇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交易员:制订远期结售汇、期权交易方案,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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