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杭州顺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
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
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生自身经营或者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处置其股权等方式丧失控制权的,如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当继续予以履行或者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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