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
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子公司和各部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
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在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公司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
取责任人的陈述,分清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故意隐瞒、销毁有关事实证据,或故意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具有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五)董事会认为具有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诉,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追究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因其过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并可并用。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行为如果还同时触犯刑律,则公司有权将
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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