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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决定设立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订《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或“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1/2 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
事,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
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责;

(二)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 )聘 用 或 者 解 聘 承 办 公 司 审 计 业 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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