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审计部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审计工作的内容及程序,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和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及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公司职能部门签订的合同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保障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专职人员不少于一人,设置审计部负责人岗位。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自觉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部的职能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十三条 审计部的职责是:
(一)制定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有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职责范围通常应该涵盖所有的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生产、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等。
审计部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
2、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
3、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在建工程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4、采购业务的实施情况;
5、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6、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
7、财务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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