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座谈会、分析会议、接受投资者及媒体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八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承诺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承诺,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承诺,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承诺,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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